近日,北京号外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号外公司诉称,其经注册享有“号外”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新闻社服务等。二被告在头条号用户界面使用“号外推广”字样以及在搜狐网对外宣传号外功能时使用“号外”字样等行为,侵害了号外公司的商标权,要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二被告辩称,今日头条网中的号外功能系在先使用,没有攀附涉案商标,且字节公司于2020年11月注册享有了“头条号外”的商标。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行为并非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使用涉案商标,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未侵害号外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号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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